1.引言
人类的知识信息、艺术感悟甚至个人情感,由于认知思维的生理制约,必须以符号的形式寄寓到某一物质载体之中,即媒介。然后,人的认知思维再将符号形态的信息与情感从中识别、感知。原始时代的岩石壁画、结绳记事是这样的符号载体;文字发明之后,碑刻、铭文、竹简和图书也是这样的符号载体。过去,符号和媒介的认知同一性表现为某一具体物,最典型就是图书。这是一种特殊的物,具体的物质载体和抽象的信息符号相互结合,即为具体物与抽象物(abstractobjects)的结合。现行法律对此给予特殊的权利配置,具体物上赋予财产权,抽象物上赋予知识产权或其他精神权利。这种权利配置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偶然性与必然性彼此伴随,随着技术发展、商业实践和思想控制等各种力量共进催化,最终形成了处理具体物与抽象物权利关系的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今天,数据(data)成为抽象物的新类型,是信息得以存储、传播和再生产的新形式。围绕着数据,各方利益相关者展开了激烈博弈,传统知识产权法上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权利配置是否同样适用于数据成为争锋焦点。此外,数据法律构造的其他实践和理论探寻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在获取数据与利用数据方面,合同法实践已经悄无声息地越走越远。
数据作为法律客体所引发的重大法律争议,主要因为其特殊的媒介属性和技术属性。数据的媒介属性,通常认为彻底脱离具体物的物质性的原子构成,而呈现为非物质性的比特(bit)构成,所谓比特,通俗理解为信息的数字化存在形式。这一媒介特性意味着,数据不再需要具体物作为物质载体,它即是载体亦是符号,只需要相应的数字化系统工具加以呈现,使得人的认知思维可以直观识别。换言之,信息的数据形式表明,具体物与抽象物是可以分离的。这样的可分离,一方面使得抽象物的商业利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剧变,占有式的物质性的货物交易急剧转变为体验式的非物质性的服务交易;另一方面,因商业实践的变化而直接影响现行版权法对作品抽象物的权利安排,传统的复制权式微,新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核心。同时,数据还有相对复杂的技术属性,如果数据规模集聚,便具有反复挖掘数据而获取新信息的可能性。随着信息科技的深入发展,数据在将来可能会成为最为广泛、普通的信息存在形式,数据的种种属性将接二连三地冲击现行法律对于抽象物的权利配置,深刻地引发出隐伏在抽象物权利配置之中的诸多价值冲突。
本文将交织运用数据的技术属性、商业实践和法律价值冲突等观察视角,首先简要地考察信息产业兴起之后,现行法律如何处理数据,特别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如何将数据库(database)纳入制度安排。其次,着重指出大数据(bigdata)将彻底改变以往法律体系处理数据的制度建构,而问题的焦灼在于,商业利益冲突之后还有难以消解的价值冲突。最后,尽管抽象物的法律构造之中充满了历史的诡变与偶然,但是信息商品化与商品交换关系的变化则是隐伏其间的主线,抽象物的权利配置背后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常态与变态的交替,更是信息商品化的反复变奏。然而必须冷静的是,信息抽象物的公共性寄身于数据已重回法律视野之中。
2. 数据库的权利配置:价值冲突和商业实践